审计署为何不叫“审计部”,负责人不叫“署长”却叫“审计长”?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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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新闻中,我们经常看到国务院组成部门多称为“部”,如外交部、财政部,但审计署却是以“署”命名而非“部”,其负责人也不叫“署长”却叫“审计长”?你对此有过疑问吗?其实,这种名称差异并非随意选择,而是蕴含着我国行政体系设计的深层考量。

审计署的命名与其负责人的特殊称谓“审计长”,是我国行政体系独特设计的体现,背后蕴含着对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的深刻考量,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审计署名称的由来


我国审计机关筹建初期,其名称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审慎的调整与抉择,深刻反映了对审计监督本质属性(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核心诉求。

1.“审计院”模式的提出与局限

西德审计院模式影响,1982年财政部在《关于设立审计机关的报告》中建议国务院设立“国家审计院”,省级设“审计院”,县级设“审计分院”。这一方案意图通过“院”的称谓,赋予审计机关独立于普通行政序列的地位。然而,在实际推敲中,“审计院”逐渐显现出双重局限:

(1)层级结构风险:国务院下设“国家审计院”与地方各级“审计院(分院)”并存,容易模糊中央对地方的垂直领导关系。尤其是县级采用“分院”称谓,更易引发层级定位的混乱。

(2)职能属性混淆:“院”的称谓与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存在语义重叠,难以清晰凸显审计作为专业经济监督机构的独特属性,反而可能削弱其监督的专业性和辨识度。

2.“审计部”名称的提出与否决

对“部”的命名提议,1983年2月筹备组核心成员王道成等人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意见。其核心理由在于:“审计机关与其他部委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称‘部’无法体现独立性”。这一论断直指要害:若命名为“审计部”,审计机关将与财政部、发改委等其核心监督对象同属国务院“部委”序列,处于平行地位。这不仅会严重削弱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更将引发“同层级机构能否有效监督同级”以及“自我监督”的合法性质疑。

3.“署”的最终确立

在1983年2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最终“拍板”:国务院层面设立“审计署”,地方各级称“审计局”。这一决策敏锐地规避了“院”和“部”的固有缺陷,并体现“署”的三重制度优势:

(1)彰显职能独立性:在国务院组织序列中,“署”(如海关总署)特指具有特殊职能、专司某领域监督管理的机构。采用“审计署”之名,精准定位了其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专责监督的核心职能,避免了名称泛化可能带来的职责模糊。

(2)实现国际接轨:“Audit Office”是英国等许多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的通用英文名称,如英国 National Audit Office - NAO。美国则采用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 GAO模式。“审计署”的称谓与“Audit Office”高度契合,便于开展国际交流协作,并在名称层面传递了国际通行的审计权威性认知。

(3)体现历史适配性与革新性:这一名称主动区别于民国时期的“审计院”或“审计部”等旧称,鲜明地标识了新中国审计制度在机构属性和职能定位上的根本性革新,标志着现代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全新起点。

二、“审计长”称谓的渊源


审计署的负责人不称“署长”而称“审计长”,源于两大因素,并体现了制度设计中的选择性继承智慧。

(一)历史延续性与选择性继承

“审计长”称谓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宋代首次设立“审计院”,其长官称“审计使”;民国时期审计机构负责人亦称“审计长”。新中国在确立这一职务名称时,采用了辩证的“选择性继承”策略:

对“审计院/部”的摒弃: 旨在彻底切断其代表的旧有机构属性与隶属关系(如隶属于监察院或行政院),强调新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序列中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全新定位。机构名称的革新是制度性质根本性变革的象征。

对“审计长”称谓的沿用:则是对一个已被广泛认知的、描述最高审计负责人专业身份的“功能性头衔” 的继承。它剥离了旧制度下该职务的具体权力来源和运行机制,将其作为一个纯粹的专业职务符号,服务于新中国审计署独立、专业、权威的监督使命。这种沿用,取其“形”(职务名称的表征)而赋其“新魂”(宪法框架下的全新权威与职能)

(二)国际通用称谓

“审计长”是国际通行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精准对应。英语国家普遍称其为“Auditor General”(直译即为“审计长”),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人。我国采用“审计长”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强有力地强调其专业监督属性,使之与一般行政序列中带有浓厚管理色彩的“署长”称谓鲜明地区分开来。

(注:我国宪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这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审计长”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人之一的法定职务名称,与“总理”、“部长”并列,进一步巩固了其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从“审计院”到“审计署”,从“署长”到“审计长”,名称的更迭绝非文字游戏,而是我国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制度性承诺。这一设计既根植于历史传统,又融通国际经验,更通过宪法的确认获得最高法律保障,使审计机关在行政体系中真正成为一把“不依附于任何被监督对象”的利剑,守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底线。